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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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已選修單學期之課程者,後來該課程改為學年課時,不得加選另一學期,相反亦同;本為學年課程,後改為學期課程者,不得再加選一次,但從未選修該科者不在此限。 |
2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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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組之課程上下學期不可任意更換,若有雙修、輔系或重補修 ( 只限德文課程 ) 衝堂者,請告知助教並於助教處登記換組 ( 跟助教登記完後仍必須上網完成加退選動作 ) 。 若選修外系課程而因此與本系之課程衝堂仍不准予換組。 |
3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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凡學年課,未修過上學期者,不得先修習下學期,否則學分不予承認,至國外交換生除外。(同校選課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七款) |
4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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凡學年課(不論選修或必修)須上下學期修習及格才予以承認。(同校選課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) |
5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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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1~94學年度入學者,應修通識課程 8 學分。
95~96學年度起入學之新生,應修通識課程 12 學分。
97學年度起入學之新生,通識課程之 12 學分須同時包含「人文、文明思想和藝術」、「社會科學」、「自然科學與數學」三大領域,亦即三大領域皆須各修滿 4 學分。(98學年度二年級轉學生必修科目規定同97學年度入學新生;98學年度三年級轉學生必修科目規定同96學年度入學新生,依此類推。)
自95學年度起「軍訓」、「歷史」、「通識課程」改為學期課;「國文」改為4學分。
自101學年度起「外文領域」英(外)文由6學分改為4學分,二年級之語言實習停開。故外文領域僅需一年級修習6學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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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意事項:本系學生 不得選修『歐美文學導讀』 (因為部分授課內容與本系開設之『德國文學導讀』重疊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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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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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文領域:語文4 學分,語言實習 2 學分,共 6 學分必須修習同一語言才承認。 ( 除了入學時規定需修英文者之外,若原選其他語言如法文、日文、韓文等而成績不及格,不想繼續修習原語言者,可選任何一個語言補修,但必須全部重修 6 個學分 ) 。 |
7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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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下學期已選修之課程但是皆不及格者, 若為特殊原因無法按順序補修不及格之課程者,原則上准許先補修下學期課程,再補修上學期 。 |
8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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凡學年課,上下學期不得更換選修不同科系之同一名稱之課程,其涉及授課內容之異同。教務組於選課完畢後會將 未按照此選課規定之名單 給予助教。(同校選課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十二款) |
9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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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系畢業學分數128 學分(95學年度入學前為132),含外系 18 學分(外系學分為非強制性學分,所以可選,可不選)。 |
10. |
本系承認外系及教務處所開課程至多 18 學分(只要課程名稱不一樣且有學分皆可承認,即使是必修科目如歷史、電腦、通識,只要該修的學分數已修足,多修的學分亦也當作外系學分,但學年課程之上下學期名稱則需一致)。
自104 學年度起入學之新生,所承認選修外系課程之 18 學分內,無選修領域的限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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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104學年度起,修畢學分學程者,其學分亦承認為本系外系學分,不受18學分之限制。若修習兩個科系以上之學分學程,則取學分數最多者予以承認。 |
11. |
大一體育課程不及格者,不可選修二年級以上興趣選項的體育課程抵免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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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系自九十一學年度起取消擋修制度,但先前已被擋修的同學則不適用此規定。(此規定適用九十一學年度第一學期起被當的同學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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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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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論上修或是下修,德文專業課程,並無跨年級之限制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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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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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系畢業學分數128 學分(95學年度入學前為132),含外系 18 學分(外系學分為非強制性學分,所以可選可不選)。 |
2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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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一到大三每學期上限為 25 學分、下限為 10 學分,欲申請者超修者前一學期成績須達 80 分以上。大四每學期上限為 30 學分、下限為 9 學分,欲超修者不受成績限制。超修學分的上限至多到 30 學分。欲超修者請自行於第三階段填寫選課更正申請表(表格可下載)連同選課清單,經系主任、教務組同意後始得修習所加選之課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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